第一六九章(2/2)
【那这个制度到底是好是坏呢?
有一点我相信各位友友们读抗战史、解放战争时期都能看到,我军有别于旧军阀的一大特点便是:旧军阀的军官总是可以随意打骂、处罚下属,他们滥用私刑,作威作福。
那我们是如何做到区别呢?
最重要的,就是三湾改编时,把对标未来人民代表大会模式的士兵委员会建立起来了。官兵平等、民主的思想因此融入了士兵的内心,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再也没有什么上下尊卑
了。
民主了,就得把法治建设提上议程。
在没有军事法庭时,想要行使司法权力,只能依靠最高权力机构——即军中的士兵委员会。有了它,士兵委员会只需要行使立法权。然后让下面的军事法庭去行使司法权即可。】
又一次了,大家暂时放下恩怨情仇,开始努力工作,努力理解。
茹瑞思考: “制定《大明律》,就是立法权!那我们大明的立法权,应该在刑部与陛下身上。至于那司法权……"
郁新擦了擦汗: "仔细想想,好像这司法权,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五军断事官,都有。"
杨士奇补充道:“别忘了地方的按察使,和各地的各级主官及照磨等。”
【1931年9月,颁布了《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 "破坏红军(凡属所有革命武装)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处理”。
它非常重要,不久之后,各级红军全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战争时期呢,它叫军法处,具有检察权
、逮捕权和初审权。这就太big了。】
终于看到了检察二字,想来是和那检察院有关了。但仍然看不太懂。就是后面这两样……分的那么细吗?
茹瑞又开始努力分析: “刑部肯定有逮捕权,都察院也有——御史可以把犯罪官员逮捕回京,嗯,按察使总是配合御史一起抓人,所以它也有。"
郁新跟上: “刑部、都察院有初审权,那大理寺就是复审权了?大理寺没有逮捕权,五军断事官也没有,它的犯人都是五军都督府发给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把它正规化,依照正常的法治建设纳入体系。
管辖现役军官、士兵、职工、相关人员;退休但仍然需要被管理的人员;案件涉及军事机密的部分。军队和地方交叉犯罪的,互相分管。
我们把它和普通审理过程简单比对一下:军人——普通人犯罪
军队保卫部门——地方公安机关调查。侦查权、拘留权、预审权、执行逮捕权
军事检察机关——地方检察院决定是否公诉。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公安要抓人,需要同级检察院批准)公诉权
军事法庭——地方法院做出审判。审判权军事监狱——地方监狱收押。行刑权】
文官们:..…
?你们的XX权是不是也太多了!
“检察院原来是干这个的吗?"朱元璋愣住,他试图理解翻译, “也就是免朝在那什么公安调查了案件,写成卷宗以后,到底要不要送上去审判这件环节,被单独的分出来了,成了一个独立的,和审判的法院可以对抗的机构?"
茹瑞试图理解: “咱们的刑部有侦查权、审判权,都察院对百官有侦查权、审判权。御史在地方巡视时,会复核当地的案件——这个是侦查权+复审权?之前似乎提过有什么中级法院,看来这法院还分好多层。"
郁新大叫: “我明白了!看来是法院本身审判的环节有层层多道。但是审判之前的程序,检察院和公安也是一种近似覆核的行为。
然后检察院和公安是平行独立的机构,就会有效防止前一个机构过度滥刑,只有当检察院确认真的有必要把犯人视作犯人时,法院才介入。
这是兔朝的宽省刑狱!但不是和皇孙一样通过减少司
法人员得到的,是通过增多审判前明晰真相的步骤得到的!想出这个办法的人好生厉害!"
朱棣终于有点听懂了: “原来如此,咱们的刑部、都察院更像是把军、民分类,而不是增加了他们的审讯环节——不断反复要求审讯,是我爹要求的,那应该是低级、中级、高级法院。可是之前的检察院,该不该审缺失了。"
杨士奇问: "检察,是否是监察一词的延续呢……?时刻监察着公安,连该不该逮捕犯人都要核验,这样捕快们就不敢随便打骂了。"
老朱道: “如此说来,咱这都察院、照磨——监察机构,真的得往大了扩,哎!再议!”
【毫无疑问,建设军事法庭有利于军事案件的高效处理,也有利于保障国家军事安全。保密很重要的。
但是呢,这一切的前提是,它像个成形的司法机关呐,不是老朱那一拍脑袋,我说啥就是啥。在封建专/制下,朱允炆、朱棣裁撤它毫无意外,也不能说错。反正确实放在那儿也是个空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