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3 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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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大儒宋濂的弟子,为同辈人所推崇。洪武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明太祖死,惠帝(建文帝朱允炆)即位后,即遵照太祖遗训,召方孝孺入京委以重任,先后让他出任翰林侍讲及翰林学士。

    燕王朱棣誓师“靖难”,挥军南下京师。惠帝亦派兵北伐,当时讨伐燕王的诏书檄文都出自方孝孺之手。

    建文四年(1402年)五月,燕王进京后,文武百官多见风转舵,投降燕王。方孝孺拒不投降,结果被捕下狱。

    后因拒绝为发动“靖难之役”的燕王朱棣草拟即位诏书,方孝孺始终不屈。被杀害于南京聚宝门外。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的时候,因为得到推荐,方孝孺被朱元璋召见。朱元璋欣赏他举止端庄严肃,对当时的皇太子朱标说:“这是一个品行端庄的人才,你应当一直用他到老。”随后按照礼节送他回家。

    后来,方孝孺被仇家连带举发,逮捕到京,朱元璋在案卷上看到他的名字,便释放了他。

    再次被推荐来的时候,朱

    元璋还是表示:“现在还不是任用方孝孺的时候。()”于是授予其汉中教授之职,每天给众儒学生员讲学,毫不倦怠。蜀献王朱椿听说方孝孺的贤名,聘请他当世子的教师。他每次见面,就向世子陈说道德。蜀献王以特殊的礼遇表示对他的敬重,把他读书的庐舍命名为“正学?()?[()]『来[]+看最新章节+完整章节』()”。

    而在靖难之役时,朱棣率军从北平出发时,他手底下最为器重的谋士姚广孝把方孝孺托付给朱棣,说:“南京城攻下之日,他一定不投降,希望不要杀他。杀了方孝孺,天下的读书种子就灭绝了。”

    朱棣点头应承。当然,朱棣没有做到。】[6]

    ……

    唐。

    武将们是毫不客气地嗤笑一声。

    他们附和着后辈的话,对此给予肯定:“那肯定是没有做到啊。”做得到也不会把人家一家子全给杀个干净吧。

    哎。

    李世民则是在一边幽幽地叹了口气,可以说真是一笔烂账,他问安静旁听的儿子李承乾:“方孝孺是奸臣吗?”

    李世民又问:“倘若你碰上这样正直得值得欣赏的人,但是他偏偏反对你,你该怎么办?”

    李承乾在李世民开始问话的时候便放下了笔,他一直在记录自己在意的事。有的地方还没有记完全,事后他也会找到众人整合起的完全版本对照着誊抄补充。

    此刻在这样堪称难题的疑问中,李承乾犹豫了两下,还是道:“儿臣不知道,但是儿臣不想让方先生这样死。”

    说着说着,就有些低落。

    哪怕朱棣再好,他这样不尊重授业老师的作风,李承乾也实在不喜欢起来。

    他皱了皱眉。

    这模样实在是可爱,一旁的太子妃没忍住摸了摸儿子的头,在妻子的示意下,李世民也伸手摸了摸儿子的头,“……为君者,有时候是需要忍耐的。不是为了别的,是为了不让自己后悔。”

    李承乾懵懵懂懂地应下了:“儿臣记下了。”

    李世民自然看出他还不太理解,受限于年龄和经历,不理解自然是很正常的。但是没关系,这是他自己的经验之谈,他年少时也不懂。但是望子成龙,李世民会以身作则地教导他。这是一个父亲,也是一个未来君主的期望。

    ……

    天幕里,后辈还在说方孝孺与朱棣的纠葛:

    【杀方孝孺的起因还是在起草诏书上。朱棣想要方孝孺起草即位诏书。方孝孺被召到朝廷,悲切哀恸的声息响遍大殿的台上台下。

    朱棣走下卧榻慰问他说:“先生不要自取忧苦,我的打算只是想要仿效周公辅佐成王的方式。”

    方孝孺问:“周成王在哪里。”

    朱棣答:“他自焚而死。”

    方孝孺又问:“为什么不立成王的儿子。”

    朱棣说:“国家有赖于成年的君王。”方孝孺说:“为什么不立成王的弟弟?”

    朱棣答道:“这是我们朱家的事。”回头示意左右侍者授予方孝孺纸笔,说道:

    ()    “诏示天下,非得由先生您来起草不可。”

    方孝孺把笔掷到地上,边哭边骂道:“死就死了罢,诏书我绝不能起草。”

    朱棣发怒,命令将方孝孺车裂于街市。

    方孝孺慷慨赴死,临刑前作绝命之词说道:

    “上天降下战乱忧患啊,谁知道其中的缘由,奸邪的臣子如了愿啊,求取国柄耍弄计谋。忠正的臣子愤怒悲怨啊,血泪淌流;以此血泪为君殉葬啊,还有什么企求?呜呼哀哉的悲鸣啊,大概不是我的怨尤。”

    时年四十六岁。

    他的门生、德庆侯廖永忠的孙子廖镛与其弟廖铭收拾他的遗骨,掩埋在聚宝门外的山上。

    方孝孺的兄长方孝闻,他致力学问,举止淳厚,先于方孝孺去世。

    弟弟方孝友与方孝孺一同赴刑场,也赋诗一首而死。妻子郑氏及两个儿子中宪、中愈事先自缢身亡,两个女儿跳进秦淮河溺死。

    方孝孺的著作从此也被列为禁书,永乐年间凡藏书者皆为死罪。但是,仍有人冒死藏之,如《侯城集》等,使方孝孺的文章得以传世。】

    方孝孺之事,如何不遗憾。同样的,这里也是朱棣的污点。

    【而在多年以后,后世的明朝皇帝释放因方孝孺获罪而被贬谪守边者的后裔。

    然而方孝孺一家死绝,无后代,惟有方克勤之弟方克家有儿子名孝复。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方孝复曾上书皇帝,请求减损信国公汤和增收的宁海县的赋税,被贬谪戍守庆远卫,因编入军籍,在诛灭方孝孺“十族”时得以免死。

    方孝复的儿子方琬,后来也获释为民。

    ……

    现在,方孝孺墓是南京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明神宗时,下诏褒录建文忠臣,建表忠祠于南京,方孝孺位列其次。

    明万历年间,著名戏剧家汤显祖也为其修墓立碑建祠。

    方孝孺死了,可他又以另一种姿态活着,活在人们心里。】[7]

    ……

    秦。

    嬴政听着蹙眉。

    众人冷汗直流。

    该庆幸他们的陛下统一六国后没强逼着他们做吧。就是陛下泰山封禅召来儒家的博士们,询问封禅的礼仪,被人那般羞辱也没把人家这么杀个干净吧。

    当然,也可能是因为六国刚统一不久的原因。但是都羞辱到脸上来了,那单独的几个博士还能放过,只能说好涵养。

    朱棣这招简直是杀人诛心啊!什么给人家起草诏书,这分明故意的,故意的就是在逼这方孝孺吧!

    连他爹朱元璋都说方孝孺他是什么样的人,是宁折不弯,是正直的人!他朱棣还非要这样硬碰硬,可不就是想让对方折腰吗?

    关键是人家要是折腰了你怕就看不上人家的气节,会对此不屑一顾。当然人始终不折,宁折不弯。

    而人家梗着脖子就是不折腰你心里又不爽,这下子,可不就是只有让这儒生去死的

    选项了吗?

    呜呼哀哉。

    搞政治的人,心真脏。

    ……

    汉。

    “……朱棣这家伙真不愧是他朱元璋的儿子。”

    刘彻没忍住吐槽一句。“这上位后,轰轰烈烈清理不听话的朝臣,这股作风简直一模一样。”

    真是一点都不手软。一点顾忌都没有什么啊。

    ……

    【能开创盛世,朱棣治理下自然是有好的方面出现。他是个明君,哪怕有诟病,可这点也毋庸置疑。

    靖难之役后,生产受到了严重破坏,大批农民流离失所。为了恢复生产,恢复民生,明成祖着手蠲免赋税,下令山东、北平、河南遭受战祸的州县,有无法耕种的人民,免去三年的差税。不曾被兵祸乱的地方,一同蠲免秋夏税粮,其余蠲免一半。

    建文年间废除的北方学校依旧开设,不令其废弛。

    除此之外,还将以前拖欠的一应钱粮、盐课等一并免除。而那些为了避难北流移的人民,令他们各还原籍复业,需要的种子牛具,令官府给付。

    明成祖朱棣对流民的态度很明确:老百姓不得已才背井离乡,已经复业的,地方官要厚加抚恤。“未复业者,悉心招抚。新垦田地,停征其税”。他还特地颁布诏令,各地都不得对逃徙的老百姓治罪。

    流民复业后,有的地方官向他们追征累年拖欠的粮刍。

    明成祖听后很生气遂对户部臣说:农民不得已才逃亡,及其复业,田地荒芜,农具种子皆无所出政宜周恤之。乃复征其逋负,穷民如此,岂有存活之理!自今逃民复业者,积年所负粮刍,悉与羯免。】[8]

    ……

    “后辈是功过两分的评价啊。”

    观众里有人这样说。“肯定由朱棣开创的盛世,同时却也不否定明成祖那些诟病。”

    又有一人应声:“正因如此!人怎会是十全十美呢?”

    哪怕是明君,一路功绩的同时,过错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这些过错到底是多大的错,到底对后世有多大的影响,是否举足轻重?

    ……

    “自是功过后人说。”一声叹息,一句话,正是一语双关,既表明现在后辈对他们讲解的情形,也表明说话者的态度。

    ……

    【农民自然是离不开土地的。

    明代土地所有权取得主要为三种形式。

    一是“先占”取得。明代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鼓励垦种荒地,凡属在荒地、滩涂、湖泊淤地开垦的土地都要归垦主所有。明初鉴于“兵兴以来,所在流徙。所弃田,许诸人开垦业之。即田主归。”于是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诏令:“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

    法律承认垦主开垦土地的“永业”权——永久所有权,且不征收赋税

    二是“兼并”。明代私有土地可以买卖。朱

    棣这里还算早。至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加剧?()『来[]@看最新章节@完整章节』(),皇室贵族、官僚士绅、殷实豪右之家大量兼并土地,大量土地集中在士绅富民之家,土地所有权出现重要变化。

    三是“族田建置”取得。传统社会非常重视敬老恤孤、助寡济贫的赡族义举,自宋代名臣范仲淹首创“义庄族田”后,明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各地家族普设义庄族田。凡高官显贵、绅衿富商往往都在家族内建置族田,少则几十亩,多则千亩以上。

    这种家族共有土地——族田的建置,主要由族人捐赠,尤其为家庭中名宦富家所献,通过族田出租所获利息增广族田。个别世传名门巨族,还将皇帝赐予土地献为族产,如山东曲阜孔氏家族,在洪武年间,受朱元璋“赐祭田二千大顷,分为五屯、四厂、十八官庄,拨佃户承种,供庙祭及属官廪给”。

    这是明朝经济上的政策和土地方面的制度。而为了开发土地,为了使农民和土地相结合,使大量的荒地得以开发,明成祖朱棣这里,也像朱元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移民。】

    【而在明成祖朱棣在位时期,完善了文官制度,在朝廷中逐渐形成了后来内阁制度的雏形。同时,提出“为治之道,在于宽猛适中”的原则。

    他利用科举制及编修书籍等笼络地主、士人,宣扬儒家思想,以改变明初过事佛、道教之风,选择官吏力求因才而用。

    同时在位的时候军事上和外交上比较积极。他迁都营建北京做首都,五征漠北(五次亲征蒙古),南征安南,收复交趾(今越南北部),东北设立奴儿干都司,西北设立哈密卫,巩固了南北边防,维护了我国版图的统一与完整。

    派郑和下西洋,修撰《永乐大典》等典籍,为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

    这些总共加起来,才有了这个盛世。】

    岁寒生不紧不慢地翻着笔记,

    【朱棣之后又是一个开始。

    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上,内阁早在朱元璋时期就已经有了,但是明初内阁只不过是一个草拟诏谕、备皇帝顾问的秘书机构。明成祖这里也是对制度上改革,为内阁制度的发展增加一分力。

    但到后来,随着六部尚书入阁兼大学士衔后,内阁职权日见其重,“遂赫然为真宰相”,“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如明代严嵩、张居正等人在内阁时,都权倾一时,“六曹之长,咸唯之听命。”】

    提到张居正,真是心里又一阵痛。

    岁寒生缓了缓,继续:

    【而地方上,地方的行政机构分几个:

    一是省。依元制设行省(行中书省),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行省制,建立“三司”制,即仿宋制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为共同省级机构。

    承宣布政使司,职掌全省行政、民政、钱谷之权。

    都指挥使司职掌全省军事之权。

    提刑按察使司职掌全省司法、监察之权。三司地位平等

    ()    ,互不统属,相反互相牵制,分属中央相应机关直接领导,便于皇帝直接专权。

    二是府(直隶州)。明初废“路”后设府,作为省以下一级行政机构,知府为长官,京都为府尹,职掌一府之行政、司法之权。即“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

    三则是县(属州)。府以下设县、属州,知县、知州分别为县和属州长官,职掌“一县之政”和“一州之政”。

    此外,明代在普通司法机关以外,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合称厂、卫。它虽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锦衣卫为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设置,原为皇帝亲军“上十二卫”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近卫事宜,又授予“缉捕刑狱之事”,凡“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系(锦衣卫)狱中……使断治”。不过不久,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便废此制,“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

    但是明成祖时又恢复锦衣卫,使“典诏狱如故。”尔后,锦衣卫不断扩大,至明世宗时期人数增至十五六万之多,其用刑残酷“无甚于此”。】

    岁寒生介绍,【这便是明朝的监察机构。】

    【而明朝的选官制度,最重要的当然还是科举制,不过哪怕同是科举制,每个朝代却都是有着自己的‘特色’。

    明朝有乡试(省试)、会试(京试)和殿试(廷试)。

    乡试每三年一次,中试者即为举人。

    会试每三年一次,举人有资格参试,中试者即为贡士。

    贡士进入由皇帝参加的殿试,成为进士。殿试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且“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除此以外,明代选拔官吏还有:荐举方式,恩荫方式,以及捐纳方式,即授予捐资纳粮者官爵。都不是一般人能拿到的名额。

    这些制度里选拔的人才,自然是科举制占大头。】

    【在明朝当官很好。不过因为明代实施“重典治吏”的法律原则,强调官吏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不得失职和渎职,对于官吏失职、渎职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治。

    特别是洪武大帝时期,他手下的官吏们,不管是有没有犯错的,简直痛不欲生苦不堪言。

    失职行为处治。明律规定官吏无故不上班,包括“不朝参”“不公座署事”“假期期满不还职”的行为,都要处以刑罚,以日计笞。

    上班时间,撤离职守的行为处以刑罚,“凡官吏无故撤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在职期间出使应奏不奏行为,出使不复命行为,均处以重刑,“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

    还特别重视对司法官吏失职行为的处治。如对应追捕而不追捕的行为处刑,“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

    渎职行为处治。明律对官吏渎职行为的处治,较失职犯罪处刑更重,且特设“监临守主自盗”罪等专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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