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法律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1/2)
完整的证据链形成闭环,无懈可击,力证王舒琪成立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系同一行为触犯多条罪名,符合想象竞合,不适用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张三洪亮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响彻。
王舒琪脸色变得煞白,心脏咚咚咚地都快从嗓子眼儿跳出来了。
连忙扭头看向旁边的辩护人。
这也是她唯一能够抓住的救命稻草了。
而鲍龙鑫此时此刻眉头拧在一起,面色凝重不已。
不愧是法外狂徒张三老师,果然很厉害,刚开局就让他感受到巨大的压力。
但我鲍龙鑫也不是吃干饭的。
苦学法律多年,只为求得今日一鸣惊人。
无数牛批的诉讼策略在我脑海里疯狂浮现。
张三,接招吧!
思绪闪过。
鲍龙鑫目光骤然变得坚定无比。
深吸一口气,开口道:
“我方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度!”
审查案件的证据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证据三性:
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
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缺少任何一个都很可能不被法庭采纳。
这三个原则也是双方律师举证质证阶段重点关注和辩论的内容。
当然了,张三出手,不可能在这种地方犯低级错误。
他的证据链,就一个字:无懈可击!
因此鲍龙鑫也只能用一句万金油的话来强行质证,也就是所谓的“证明力度”。
用人话说就是,你的证据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听起来好像有点耍流氓的味道,但这句话在法庭交锋中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
“我方当事人对诽谤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向被害人认错、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但是,我方当事人并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象征性质证之后,鲍龙鑫紧接着道出自己的观点。
王舒琪被起诉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后者五年以下。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如果两个罪名都成立,那么将会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罚,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寻衅滋事罪给驳倒,只剩下诽谤罪,那么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会超过三年。
一个三年以下,一个五年以下。
这差距不可谓不大。
反正诽谤罪是肯定没得辩了,还不如主动认罪认罚,给合议庭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再顺势反驳寻衅滋事罪。
以退为进,避重就轻!
这就是鲍龙鑫的诉讼策略。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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