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7章 律师挖坑?赵昌明后知后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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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吴明生可不管赵昌明是何感受,捧着判决书继续冷冰冰地宣判:

    “被告人赵昌明于X年X月X日,从外号‘老鬼’的假证贩子手中购买假的医师执业证..........”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买卖证件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买卖证件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但赵昌明的行为还不是单纯的购买假证。

    首先他买的是医师执业证,而非律师证、会计证等不会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的证件。

    一个不够资格的人拿到医师执业证去行医,危害巨大!

    其次,赵昌明拿着假的医师执业证,非法行医,导致了多起医疗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对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这样的损害后果,是可以归结到购买假证这一行为上的。

    因此,

    这个罪名被合议庭定性为“情节严重”。

    量刑自然就不是三年以下,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区间里,定了个五年。

    绝对不算冤枉了赵昌明。

    同样的,多次医疗事故不但加重了“买卖证件罪”的刑罚,也会加重“非法行医罪”的刑罚。

    而且后者加重得更明显。

    于是——

    “被告人赵昌明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却担任仁爱医院产科医生,为多名孕妇产妇看病手术,并造成多人身体严重受损..........”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符合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非法行医罪,指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昌明非法行医,造成多起医疗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量刑区间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合议庭商议后定了个七年。

    也是他应得的。

    这也就是赵昌明没有导致就诊人死亡,而虽然造成孕妇流产,但胎儿未分娩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也不算出人命。

    否则的话,可就是十年起步了。

    区区七年,算赵昌明这逼养的走运。

    “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另须赔偿多名医疗事故被害人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00元..........”

    “以上判决,自审判之日起正式生效,立即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省龙城中级人民法院。”

    “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省龙城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咚!”

    法槌落下,一锤定音。

    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80000元!

    还有各个项目的民事赔偿共计500000元!

    这样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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