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5章 法庭交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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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走上法台,扫了一眼沉声开口:

    “今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之规定,榆县初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投毒案。”

    “由我,陈立军担任审判长,并依法组建合议庭。”

    “现在,开庭!”

    “咚——”

    法槌重重落下。

    书记员迅速宣读法庭纪律,核实到庭人员身份。

    随后便正式开庭。

    “请公诉人宣读起诉状!”陈立军说道。

    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便站起身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林远山,系榆县白云乡上庄村村民,于X月X日,购买农药掺在玉米粒里,撒在田埂上..........”

    “被害人李大彪,同为榆县白云乡上庄村村民,赶羊经过林远山田地时,因羊吃了掺杂农药的玉米粒,导致11只羊死亡..........”

    “后李大彪报警,白云乡派出所警员张龙、赵虎出警..........”

    “经查..........”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

    “本院认为,林远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对其提起公诉。”

    随后,公诉人说明诉讼请求。

    首先是刑事方面,请求判处林远山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也就是判一缓一。

    其次是民事方面,请求判处林远山赔偿李大彪(麻五)两万元的财产损失。

    陈立军缓缓点头,看向被告席位。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状与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林远山咽了下口水,目光不安地说道:“一致。”

    陈立军又问道:“你可有什么要说的?”

    林远山按照张伟的吩咐,开口道:“我..........我没罪!我不承认犯罪,我是无辜的。”

    无罪辩护。

    是这场庭审的基本方针。

    作为被告人,林远山当然也需要明确拒绝认罪。

    张伟以前案件当中,也有不少被告人在这个环节拒绝认罪。

    但情况不一样。

    那些案子里,被告人的罪名是板上钉钉的,没办法无罪辩护。

    张伟是准备做罪轻辩护,帮他们争取减刑。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需要做的就是认罪认罚,态度好点。

    若是拒不认罪..........

    那只能加重刑罚。

    而这个案子里,张伟认为林远山不成立犯罪,他是清白无辜的,并且张伟准备做无罪辩护。

    那么林远山此刻拒绝认罪,是正确的做法。

    陈立军再度敲响法槌说道:“鉴于被告人拒绝认罪,本次庭审围绕罪名是否成立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公诉人,有证据要出示吗?”

    “有的。”

    公诉人点头。

    接着便开始展示证据:

    掺了农药的玉米粒。

    被毒死的羊的尸体检测报告。

    等。

    公诉人道:“根据这些证据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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