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5章 法庭交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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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明,被害人被毒死的11只羊,就是因为吃了被告人下的农药才死的!”

    陈立军“嗯”了声,看向被告方。

    “被告方,你们对证据可有异议?”

    林远山看向张伟。

    后者推了推眼镜架,缓缓站起身说道:“有!”

    “我方高度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并不认可其关联性。”

    “换言之,”

    “证据是没问题,合法有效,但这并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成立罪名。”

    公诉人眉头微皱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客体要件,即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被告人在公共区域投放农药,满足客体要件。”

    “第二,客观要件,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这个自不必多说。”

    “第三,主体要件,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显然被告人是满足的。”

    “第四,主观要件,即,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被告人总不能是无意间投放农药的吧?”

    公诉人站在那边,侃侃而谈。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满足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犯罪!”

    张伟立刻开口:“公诉人列举了罪名成立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其实,除了主体要件之外,其余三个,均不成立!”

    “我方当事人在自己的田里投放农药,首先这个自己的田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是否属于‘公共场合’,还有待商榷。”

    “其次,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并不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为他的农药,撒在自己的田地里,并且还立了牌子进行提醒,也起到了提醒义务。”

    “因此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

    “哦对了,这几天我还走访了上庄村的村民,有不少人表示,他们都曾听到我方当事人特意提醒,说田埂上的玉米里加了农药,提醒他们注意安全。”

    “这就更加说明,我方当事人并无犯罪主观故意。”

    张伟脸上带着自信从容的微笑。

    “我恳请合议庭裁定我方当事人,罪名不成立!”

    公诉人皱眉道:“被告人公然投毒,这是不争的事实!”

    “反对!”

    公诉人刚说完,张伟便立刻起身,非常强势地进行反驳。

    “反对公诉人用‘投毒’来形容我方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说,我方当事人在自己的田里撒掺了农药的玉米粒是投毒,那么请问,给自己的庄稼、果蔬打农药,是否也是投毒?”

    “按照这种说法,那岂不是,每个农民,都曾经犯下过,或者正在犯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

    “毕竟种地就免不了要打农药啊。”

    张伟摊了摊手。

    “若我方当事人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那全国无数农民,恐怕都涉嫌犯罪了。”

    “请问公诉人,你是这么认为的吗?”

    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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