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章 喧宾夺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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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俊清冷的声音,在常委会议室里回荡:

    “具体有哪些部门?想必在座的各位,心里都有数!你们有没有挪用公款?有没有把工资款、补助款、扶贫资金,存放到农商行赚利息钱?”

    那些参加常委扩大会议的局委办一把手,无不尴尬的低下头。

    原来,县委请他们过来参加常委扩大会,就是为了此事!

    张俊脸色严肃的说道:

    “各位都是饱读诗书的人,不用我多说,你们也知道。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自发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客观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由于交易隐蔽、监管不易的特点,高利放贷乱象频发,极易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不论古今,都属于法律重点规制的范畴。”

    他坐在中间第四把交椅上,缓缓扫视众人,继续道:

    “相信你们都看过红楼梦这本书。王熙凤一生聪明伶俐、能言善辩,但最终也因为八个字,落了个抄家的下场。这八个字,就是:重利盘剥、高利放贷!”

    县委宣传部长刘秋英,轻咳一声,说道:

    “这事我知道,《红楼梦》第三十九回说道,王熙凤把贾府里工人的工资,拿到外面放高利贷,结果发不出工资,必须等利息钱收回来才能放工资。”

    张俊点头道:“不愧是我们县委的宣传部长,博学多才!令人赞叹。刘部长,那你知不知道,清朝年间,朝廷规定的利息是多少?王熙凤在外面放的利息,又是多少吗?”

    刘秋英想了想,说道:“我只知道,王熙凤在外面放的高利贷是10%的月息。第104回中,贾芸说王熙凤拿着太爷留下的公中银钱,在外放加一钱,即对外收取月息为10%的高利贷。后来查抄贾家时,查出一箱子的借票,定性为重利盘剥,一概照例入官!”

    张俊赞许的道:“刘部长博览群书,很是厉害。我特意查了一下,《大清律·户律·钱债》规定,凡私放钱债或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根据该规定,清朝借贷的利率上限为月息三分,即月息不能超过3%,王熙凤放债利率为月息10%,是国家标准的三倍多,因此构成违例取利、重利盘剥。”

    陈国良沉吟道:“张俊同志,你谈清朝的刑律,是有什么用意?总不是想用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吧?”

    张俊微微点头,说道:“陈书记,我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不论古今,凡是放高利贷的,都不得好死!至今本朝,想必大家都知道,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也就是民间所说的两分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和保护。”

    他又继续说道:“对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债权人,那么已给付的不能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要求对方给付;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大家都点头,表示理解。

    张俊打开面前的文件,说道:“可是你们知道吗?宝诚公司的利息达到了多少?他们通过砍头息、收取保险法、担保金、手续费等方式,收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月利息高达10%以上!宝诚公司的所作所为,和王熙凤如出一辙!这样的人,就是当代的周扒皮,眼下的黄世仁!”

    众人神情一震!

    他们这才明白,张俊为什么一定要拿红楼梦里的王熙凤举例。

    这是在以案说法!

    经过张俊这么一说,在座的各位,不管懂不懂金融法规,对宝诚公司的案子,都有了深刻的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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