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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言,对某作品的作者认证基本上是比较宽松的,有原始文档差不多就可以证明是自己的了。
但假如某个作品的作者有争议的话,就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自证了——比如说提供手稿、原始图或者时间戳公证等等,当然最有效的还是去进行作品登记。
不过夙成文很清楚,当年的鹿云对他毫不设防,更没有进行作品登记的意识,他能提供的证据很可能仅仅只有一个原始文档而已。
原本夙成文是不太怕这个的。
毕竟他现在可是要人有人要钱有钱的大导演,专门养了一帮精研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替他处理各种纠纷。
夙大导演以前就没少和别人对簿公堂——其中当然也包括了云深不知处——官司打过七八次,从来没输过!
所以他在盗用对方的创意时就压根儿没在怕的,觉得最多也不过旧事重演一遍而已。
然而现在,鹿云冷不丁提起了早就离职的秦红叶,还提到了自己给她发过邮件。
如果有邮件的话,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
在进行作者认定时,法院对于纸质邮件的收发邮戳是很认可的。
若不是纸质而是电子邮件,只要原始邮件还保留在对方的邮箱里,这个证据同样也是可靠且强有力的。
通常来说,很少有人会把一封邮件留上整十年。
但秦红叶是鹿云的铁杆粉丝,说不准还真会把偶像的邮件当传家宝那样精心保存,十年不删也说不定……
……
当然了,即便鹿云真要对他提起诉讼,而这次他的常胜团队也终于要折戟沉沙,法院最多也不过能认定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那就是侵害改编权,最多判他赔一笔钱。
对于现在功成名就,随随便便拍部电影票房都能过十亿的夙大导演来说,那点儿赔偿金毛毛雨都不算,他就当是施舍叫花子了。
最重要的是,这个诉讼流程会很长。
虽然理论上一审六个月,上诉三个月,但实际上这种并不着急的知识产权纠纷打起官司来你来我往,九个月基本没可能搞得定。
就夙成文自己从前的经验,还有其他同行的案例来看,前前后后折腾了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并不在少数。
假如鹿云只是要和他对簿公堂,夙大导演当真一点都不害怕。不仅不怕,他还要嘲一句“不敢告我是小狗”。
但问题是他花了大量心血的《一百零一次死亡》下周就要公映了,若在这关键时刻鹿云又跳出来乱说话,舆论闹起来他是理亏的那方,确实会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至少得稳住他,直到电影下映为止。
“好吧……”
夙成文强忍下心中的焦躁,叹了一口气,尽可能的让自己的语气听起来软一些,“鹿云,你想怎么样?说吧。”
【呵、呵呵……】
鹿云在电话那头发出了低哑的讪笑:
【老朋友,我们见一面吧……你什么时候回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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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星期二。
早上十点十五分。
柳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