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1章 这判决不公平,我要上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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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完了那就是质证了,对于解建宾的举证,老唐一一进行质证。

    「对于证据一到三,其合法性和客观性都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因其部分内容被专利公开就当然丧失秘密性。」

    之前提到过,技术成果与对应的专利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所以这就是为什麽在打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之后,便可以藉此来提起发明专利侵权的再审。

    前者虽然包含后者,但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虽然因为申请专利,里面的一部分内容被公开,但并不代表整个技术成果就失去了秘密性。

    「对于证据四和证据五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客观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案中的化工原料生产,涉及到安全监管,环保等多个因素的影响。」

    『我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八便可以证明,公司的生产需要进行专门的环境评估,而在生产过程中,也会因为相关部门的检查等等诸多因素而停工.....」

    这个是没办法的,比如哪里发生了大的火灾,那不用想,你这里必须得先停了然后检查消防。

    易燃易爆的化工原料生产从来不是技术就能决定的。

    腾飞虽然是京州的大公司,但和达金这种上市国企在本地的情况还是有所不同。

    「对于证据六,对于其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因为该报告只是一份报告,并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其生产规模。」

    「并且当时的市面上并不存在年产八万吨的技术。」

    这个是黄中义和崔正宇决定的,腾飞的技术就是最先进的,如果真的有这麽牛逼的技术,那达金根本没必要请陶忠成去做指导。

    挨个把证据质证完,解建宾这边又开始质证,同样是从各个方面对老唐这边的证据进行了反驳。

    只有陶忠成和设计公司老板的刑案他没办法质证。

    双方质证结束,孙庭长又分别问了几个问题,然后便宣布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主要还是针对庭前会议确定的几个争议点进行辩论。

    首先便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我方认为,本案的请求权是两类,第一类为停止侵害,第二类是请求赔偿。」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丶排除妨碍丶消除危险;」

    「因此,我方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这里要说明一下,我们一般说的诉讼时效,你可以大概理解为只约束债权请求权,像是停止侵害这种绝对请求权是没用的。

    「而关于第二类请求赔偿,我方要说明的是,持续性侵权应当视为一个整体,需要在结束之后方可计算诉讼时效。」

    「而且就算不视为整体,那对于是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这是一个动态持续性的过程。」

    「被告方认为我方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时间为提起专利权侵权案的时间,但是,当时的情况我方并不知道商业秘密被侵犯。」

    还是那句话,民法典的规定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要推定当时已经知道被侵犯商业秘密,现有的证据是无法做到的。

    「而在之后,通过连续不断地调查,然后到了今年报案之前才真正知道了存在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

    持续性侵权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难点,难点在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曾经发过的,目前的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个就是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把持续性侵权行为看作是一个整体,什麽时候停了,什麽时候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个就是应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3年起算。

    有人大概不理解这句话,这意思就是你可以起诉,但是你的赔偿,法院只会支持从现在开始往前推三年内的钱。

    这已经是特殊的规定了,因为按照正常来说,你如果超三年起诉,你的诉求将会被全部驳回。

    这方面有一些特殊的司法解释。

    比如《最高法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着作权------的解释》第二十七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第三个不做赘述,现在已经不主流了。

    老唐并不知道省高院会用哪种观点,所以他把两种观点都进行了表述。

    「我认为,时效的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要防止当事人躺在权力上睡觉,以免增加司法的不确定性。」

    「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方持续性侵权,并且以极大的主观恶意不断扩大侵权规模,不能简单以诉讼时效来进行...」

    最后就是从法理的角度进行辨析,这是没办法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只能「讲道理」。

    诉讼时效的问题,解建宾进行了反驳。

    「我认为原告方完全忽略了我方的举证,那就是原专利权案的笔录,是原告方的总工程师曾经说过这样的话···

    双方就这个问题足足争了半天,老唐的意思很明白,崔正宇说过这话没错,但那会他其实什麽都不知道。

    这麽说只是因为气愤而说,所以不能推定当时已经知道侵犯商业秘密。

    说的孙庭长顶不住了,让两人闭嘴然后开始下一个问题,

    接下来就是商业秘密的部分了,老唐从专利权开始进行叙述。

    「技术信息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时采取专利与商业秘密对其技术成果进行双重保护是非常常见的。」

    「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方案在本领域能够实现即可,而无须具体披露技术方案工业化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技术细节。」

    「从专利技术方案到具体的工业化实施还需考虑诸多因素,就本案而言,从专利技术方案到生产线建设并正常运行投产,还需诸多的投入-——

    意思就是说,专利是专利,但是从专利转化为大型的生产线,需要很多的计算,考虑特别多的因素。

    这些计算后的成果,便是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秘密。

    然后老唐分别从「不为公众知悉」丶「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不为公众知悉,就是从专利技术转化为工业化的这部分内容,具体从各个因素进行了分析。

    商业价值性那自然就是腾飞公司的技术进步奖,以及年产五万吨的收益,这都可以证明具有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自不必说,举证时候那一堆的保密协议都是保密措施。

    对此解建宾同样要辩,还是从自已举证的角度来说,这个技术不是先进技术,其他人都知道了。

    这个辩论的时间并不算很长,再往后就是「是否有侵权行为和善意取得」。

    解建宾主张这技术是达金自己的,只是原始技术从设计公司那里拿到,

    所以就算追究「原始技术」的责任,那也和达金没关系。

    乔总在一边看的不断感慨,看看这什麽叫大律师,说起瞎话来脸都不红。

    其实真实的情况他心里很清楚,当时陶忠成来达金给做培训的时候都知道,这技术就是腾飞的。

    但解建宾就是可以说这是达金的技术,根本不带犹豫。

    对此老唐进行了反驳道:「在案的刑事卷宗已经可以证明,设计公司的技术来自陶忠成,而且达金公司对于陶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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