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2 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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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

    打萍。惶恐滩头说惶恐,零丁洋里叹零丁。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不久后临刑时,也特别从容不迫,对狱中吏卒说:“我的事做完了。”向南跪拜后被处死,终年四十七岁。

    几天以后,他的妻子欧阳氏收拾他的尸体。文天祥面色如同生者一般。后又在他的衣服中发现他生前所作的绝命诗:“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3]

    “……”

    众人又是默默洒下一杯酒,以做祭奠。

    好将军。

    好儿郎!

    南宋这一朝实在是造就了不少悲剧,可另一方面这样的环境,也凸显了岳飞、文天祥这些可敬可叹之人的可贵之处。

    实在不忍。

    又怎么能忍呢?

    ……

    叹息之余,众人转念一想,又感觉到元军与我们的区别。

    不过话说回来。

    主动发起战争的民族到底是不同的。建立元朝的蒙古族到底是外来的民族,这一路始终伴随着掠夺和破坏,入主中原后却也开始模仿我们的文明文化和制度。

    ……

    【除疆土广越之外,元朝还有对后世影响深远、最值得一提的制度,拿便是元朝的行省制度。

    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开我国行省制度之先河;确立了两都制的政治框架,开启了两都巡幸制的前奏。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大元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西藏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

    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另外,政治上,元朝中央的制度基本参考唐宋,但是又有所改动。

    元朝的行政机构里,“内则有刑部、无大理(寺),其制为最不善;外则置廉访司以统一刑名,其制又独善。”

    中央最高机构为中书省。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领六部,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中书省长官中书令以下,设右、左丞相为实任的宰相。下设平章政事、右左丞、参知政事为副相。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工、刑、兵六部,设尚书、侍郎分理政务。】

    【元朝的特色在于大宗□□,这是是蒙古国初期掌刑政的札鲁忽赤(汉译断事官)演变而来。《元史·刑法志一》所载“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治之”,指的是其常职。

    其中,在元朝,又由于尚书省时置时废,门下省不复置,故中书省地位较前代尤为重要。中书令通常由皇太子担任。中书省除为决策机构外,还负责直接管辖首都大都附近的腹里地区。尚书省,主要负责财政事务,不

    过时置时废。】

    【以及,发展到元朝的时候,元朝的最高监察机关还是御史台,“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传统的御史台三院,台院并入察院,仍“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殿院变为殿中司,掌纠举朝会百官失仪、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之事。

    在地方则设立两个行御史台,作为中台的派出机构。一是监察东南诸省的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南台),一是设在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西台)。

    中台和行台之下,复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初沿宋制称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改)。

    中台直接管辖“腹里”地区的“内八道”,南台辖江南十道,西台辖陕西四道。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

    岁寒生说到这里顿了顿:

    【不过元朝灭南宋,建朝98年间,居然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这是不可思议的。混乱的年代里,常常朝令夕改,一段时间内可以同时存在多种意见相悖的法令法典,而社会越是稳定,法令也越是稳定。】

    【元代法律,但司法具有半军事化特征。元代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有断理狱讼的审判权。所设大宗□□(札鲁忽赤),专“掌处决军府之狱讼”。

    “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是蒙古旧制与汉法的混合物,在制度基本上是“附会汉法”的。

    元太祖成吉思汗消灭克烈部和建立蒙古国以后,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札撒”(法令)。

    1219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确定了训言、札撒和古来的体例”,用蒙古文记录,称为《大札撒》。内容包括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会秩序及民族习惯和禁忌的规定。

    成吉思汗即位六年(公元1211年)时,接受金代降将郭宝玉颁新令的建议,颁《条画五章》:凡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等。

    元太宗窝阔台六年(公元1234年)大会诸王百僚时,发布了《条令》,对诸王集会、宫禁、军规军纪、盗马、妇人妒忌等作了禁约乃至处罚规定,尤以军规军纪为多。】

    【元代的立法思想到元世祖忽必烈时发生了变化。

    首先在忽必烈在即位诏书颁布时(公元1260年)提出“祖述变通”。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指要沿袭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即“讲前代之定制”欲参用金宋以来制度,即所谓汉法。后一项是忽必烈受汉人儒士影响而形成的。这也基本上为元代立法所遵循。

    二则是蒙汉“因俗而治”而带来的异制。元代仿照辽代“因俗而治”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在司法上由大宗□□掌理蒙古、色目人犯罪案件,也含有因俗而治的用意。

    但蒙汉异制的主要出发点是保证蒙古人的特权。元法

    赋予蒙古人在任官、刑罚方面一系列特权,反映了其民族压迫的色彩。

    没办法,这是其他族当权时的‘特色’。辽金时,已经有这样的屈.辱了,但是到元的时候更甚了。】[4]

    岁寒生在说到‘特色’二字上狠狠加了重音。

    他还是含蓄了一些。

    特色?不,这不就是2十有八九的歧视吗?!

    【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1271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国号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后曾数次修律,都没有完成。

    判狱量刑,主要根据已断案例,类推解释,比附定刑,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随意性较显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是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各式政令为依据。

    因此,元朝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陆续颁发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门均应分别类编先后颁发的各种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

    元代法律的变化,是不再循用传统的律、令、格、式、刑统、编敕等旧名,也不顾宋代格的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而是直接将原属令制的内容定名为“条格”;并沿用两宋“法寺断例”“刑名断例”之习惯,将原属刑律的内容定名为“断例”。看似随意立名,其内容及形式却渊源有自。在元代,尽管有制定《律令》的动议,但反倒被认为体制繁乱。

    以至于明初朱元璋立国,制定《大明律》《大明令》,又返回到律、令旧制的立场上。

    当然,元法的这种变化只是表面的。

    唐以来的“刑法统类”“刑律统类”,宋以来的“《法寺断例》《刑名断例》《刑名疑难断例》《特旨断例》”,已开随事立名之先河。

    且元代法律在内容上多沿用金、宋法律,以至于当时人吴澄,在比较了唐律、后周与北宋刑统为代表的“古律”与《大元通制》这部“新书”之后,就以为《大元通制》是“其于古律,暗用而明不明,名废而实不废”。】

    【另外,刑法上,元代基本刑制沿用宋金以来五刑,但却经历了从蒙古法到汉法的磨合过程。

    成吉思汗时期有斩决、流放、笞刑等刑罚。其后,在循用金律《泰和律》的过程中,尤其是世祖忽必烈即位以来,逐渐向汉法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转变。】[5]

    ……

    抛开个人感情,理智地听着后辈这样细细列举的元朝法律史,众人冷静比较分析后,更是感慨万千。

    不论是辽、金、还是元,在进入中原后,但凡想统治这片区域的,都被这片区域的文明同化包容了去。

    无论是哪一朝代,这些塞外民族就算先前从曾有自己本民族自己的法律,可到后来的时候,在他们后来的立法里却都少不了儒法的影子。而影响他们立法的,太多了,影响他们最根本的还是这片已经有了自己特色和灵魂的土地。

    自然,事实也证明如此。

    【元朝连立法里都带着这样对不同人的区别对待,遑论普通生活里,压迫只会更狠罢了。这样的矛盾同时也是元朝暗暗存在下来极大的隐患。

    元朝中期,皇位继承紊乱、政变频繁,而且汉化迟滞,发展不前。元朝后期,政治腐败,权臣干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元末农民起义。1368年,明朝攻占大都和上都,元廷退守漠北,作为全国性政权结束,成为与明朝对峙的政权。汗统一直持续到1635年,为后金所灭。

    而明朝……始于农民起义,也亡于农民起义。】

    【元末爆发红巾起义,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加入郭子兴队伍。1364年称吴王,史称西吴。1368年初称帝,国号大明,定都南京。

    1421年朱棣迁都至北京,以南京为陪都。明初历经洪武之治、永乐盛世、仁宣之治等治世,政治清明、国力强盛。

    1449年经土木堡之变由盛转衰,后经弘治中兴、万历中兴国势复振。

    晚明因政治腐败、东林党争和天灾外患导致国力衰退,爆发农民起义。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崇祯帝自缢,明朝灭亡,清兵入关。】[6]

    ……

    “这明朝总该是汉人建的了吧!”

    有了前面辽金元,乍一看到这明,仍旧有人为此感到欣喜。

    “明!好名字!”

    纵使明朝后期拉胯,可到底是瑕不掩瑜。众人仍是为了这个朝代的诞生而欣喜。

    ……

    【明代(公元1368—1644年)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因世立法”,有所创新,无论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技术、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审判等,皆无不如此,是继唐代法律制度高度发达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7]

    【先前就提过朱元璋此人。评价是:是个狠人。

    明代是全面建立皇帝高度专权、中央集权的过渡转型期。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亲历了元代后期政治腐败、法制不张,纲纪废弛、官吏贪蠧、民间疾苦的实况,深感身处乱世,须以法度治天下,用重典治乱世。提出“建国之初,先正纲纪”。

    开句玩笑话就是:法家思想在他手里重现辉煌。

    而朱元璋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就政治结构、经济模式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政治上,废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掌握行政权力,并且他自己做到了历代皇帝的极致;

    而经济上随两宋以降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多元复杂化,进一步丰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思想文化上,理学兴起,特别受朱熹“明刑弼教”思想影响,朱元璋以此为“重刑”的理论根据。理学的兴起于重用,也同时也是后来‘八股取士’的条件,是一个思想基础。

    并且,不止如此,在众多学者的评价里,明代是我国传统帝制治理模式下,法律普及最全面的时代,却同时也是法律治理最为严苛的时代。

    凌迟等肉刑早在汉朝汉景帝的时候废除,但是在明朝又得以恢复。

    而东西厂的设立,令监察机制畸形发展,几乎沦为皇帝专权的工具。监察制度一路传承,终于在此处转了个弯。成了害群之马。

    此外,明成祖确立内阁制之后,内阁大臣与皇权之间的权力争夺,以及明中后期的宦官专权、外戚侵权成为有明一代的历史恶例。后期明朝内斗非常严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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