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6 章(2/2)
【茶法如此,盐法上,明代也加强对盐的官营专卖。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制定《盐引条例》,规定贩盐必然持有盐引,犯私盐者处绞刑,私犯持有军器者,处斩刑。
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有“盐法”12条规定,还附有7条盐法条例。只不过“盐法”比《条例》处罚相对从轻。
其中规定贩卖私盐的惩罚: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凡妇人犯私盐,若丈夫或成年儿子知情,罪坐丈夫和儿子;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而除此之外,还另有规定:官盐起运不经批验所,杖九十,押回重验;贩卖官盐不准盐、引分离,违者同私盐法。
值得重视的是,是明律在“盐法”12条后,还专门规定有“监临势要中盐”和“阻坏盐法”两条,这两条是用来遏制官吏、有权之人以及客商侵夺民利、阻坏盐法的。而7条盐法条例中的刑罚相比较而言颇重一些,处刑那些私盐行为多至充军刑。】
【商税上。明代由于商业的发达,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关税、市税和舶税三种。
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
明初洪武、永乐年间曾两次规定,对于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免税。而舟车载运自己货物、还有一些民用之物,如农用之器、小民挑担蔬菜、民间常用竹木
蒲草器物、常用杂物、铜锡器物等,这些也免税。
而到了明后期。如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年)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费,按船之大小长阔,定其税额。神宗万历(公元1573—1620年)以后,更是关卡增多,税目四出,商税增重,使商业大受破坏。
同水道上收费的还有舶税。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到明穆宗隆庆年间(公元1567—1572年)施行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
市税,明初市税基本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明宣宗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由于宝钞贬值,此税增加五倍,以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3]
……
从政策的变化,税收的不断增加,不难看出明朝越发严重化的经济情况。
——国库空虚急需补充。
可这般严重敛财……只能昭示明朝出现了问题。
回望明朝走向末路的过程里,当真只是财政上出现问题吗?
远远不止。
……
【赋税法上。明初,国家为了管理土地、户籍,征收赋役,建立了“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制度。
明前期,根据赋役法规定,以田亩为根据征收田赋,无论夏税和秋税,都明确了征收的税率和纳税的物品。以人丁(16—60岁)为根据负担徭役,规定服役的具体内容,以及特殊人丁(如皇室、皇里、皇亲、官贵、生员等)免役特权等。
明中期以后,由于土地兼并的盛行,人口流失,民户锐减,赋役征收受到很大冲击,赋役改革势在必行。
于是内阁首辅张居正于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在全国推行以田亩为单位合并征收赋税和徭役银的“摊丁入亩”制度,谓之为“一条鞭法”。
史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
【明代“一条鞭法”的实施是我国历史上一次赋役法的重大改革。上一次这样影响深远的赋税法,还要数唐代“两税法”。从颁布实施的时间开始算起的话,二者相差812年。
而其后清朝的‘摊丁入亩’则是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动,只保留其中摊丁入亩制度。】
【唐朝的‘两税法’,是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因为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它的实质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因为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而明朝的“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我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4]!